資金安全介紹

全權委託投資的資金安全

客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外,也要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資產、帳戶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期貨保證金出入金作業及帳務處理等事宜,並監督資金之運用符合契約約定。投資運用與資產保管採分離制,客戶權益受到確實保障。

保管機構的資格條件

依金管會107年1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886號令規定,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屬本國銀行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屬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者,其總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

(1)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